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_个人理财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

2018-03-03 点击: 热门资讯
(一)市场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,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、金融债等为“卖点”,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,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,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,债券的供给量、物价指数、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。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,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,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。


(二)流动性风险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。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,那就是流动性风险。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,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,在投资者急需用钱,产品又没到期时,一旦投资者提出“提前支取”,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。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,那么,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。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,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,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,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。


(三)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“由于内部程序、人员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,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”,由此可以看出“人”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,包括对人的道德、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。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“量身定做”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。但在很多情况下,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,银行基层网点“理财师”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。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,为客户理财时,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,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,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。


(四)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,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。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,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、信托业务,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,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,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,品种主要是国债、金融债和央行票据。在这种情况下,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。


(五)声誉风险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、有形的损失,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,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,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。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,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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